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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扶贫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局综合科牵头,会同业务科、督查科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局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的基本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主要考核各科室落实《宣城市扶贫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考核各科室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科室制定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分级考核、处理群众投诉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三周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科室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在考核前一周书面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它组成科室。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科室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局务会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科室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科室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取消当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并减少该部门年度考核优秀人员的比例。责令限期整改,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它组成科室。

第十一条对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不能限期整改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为设置障碍地址监督检查的,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中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追究被考核科室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