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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0 08:37 来源:市乡村振兴局 字体:[ ]

为规范宣城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原则

1.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公开的原则;

3.坚持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

4.坚持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知情、监督的原则。

二、审查方式

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后呈副组长审批,必要时呈组长审批。

三、审查内容

(一)公开内容的审查

1.本单位应在相关制度办法中予以明确的公开内容;

2.本单位规定内容之外由各部门提出的公开内容;

3.根据依申请公开制度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的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的审查

1.坚持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坚持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坚持选用先进的和节约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审查

1.选定的公开时间要与本单位制度规定和对社会的承诺相符;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紧急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四、审查程序

1.本局在相关制度办法中予以明确的公开内容,由拟公开主办科室填写《宣城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天提交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拟公开内容的依法合规性,拟公开形式和时间的合理性,以及拟公开内容的保密合规性;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呈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必要时还应呈送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公开。

2.本单位规定内容之外由各科室提出的拟公开内容,由拟公开科室先行就拟公开的内容、依据、方式和时间等提出方案,并填写《宣城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日提交审查小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拟公开内容的依法合规性,拟公开形式和时间的合理性,以及拟公开内容的保密合规性。审查小组于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呈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必要时还应呈送组长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公开。

3.根据依申请公开制度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的公开内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至申请人邮寄的信函或传真件后,立即填列《依申请公开材料登记单》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签收办理,相关业务科室应在3天之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答复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业务科室的答复意见后,应立即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拟答复内容的依法合规性和保密合规性。审查后呈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必要时还应呈送组长审批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负责对外答复。

4.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宣城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和《依申请公开登记单》登记制度,以备调阅核查。

五、监督机制

本局接受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对发现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改正。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由宣城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